广西铁路宣传条例概述
为加强广西铁路的宣传工作,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,保障铁路运输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广西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本条例旨在规范铁路宣传行为,促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铁路的宣传工作。
第二条 铁路宣传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-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- 坚持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地宣传铁路工作。
- 坚持服务大局,围绕铁路中心工作展开宣传。
- 坚持创新发展,不断提高铁路宣传水平。
第三条 铁路宣传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,各级铁路站段、铁路企业应当积极配合。
第二章 宣传内容
第四条 铁路宣传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:
- 铁路政策法规的宣传。
- 铁路运输安全知识的普及。
- 铁路服务质量的提升。
- 铁路文化建设。
- 铁路科技创新。
- 铁路扶贫工作。
第五条 铁路宣传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,不得含有虚假、误导性信息。
第三章 宣传形式
第六条 铁路宣传形式应当多样化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:
- 新闻发布。
- 广告宣传。
- 网络宣传。
- 户外宣传。
- 内部刊物。
- 活动举办。
第七条 铁路宣传形式应当根据不同受众特点,选择合适的传播渠道和方式。
第四章 宣传管理
第八条 铁路宣传工作实行分级管理,各级铁路部门应当明确宣传责任,落实宣传任务。
第九条 铁路宣传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审核制度,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。
第十条 铁路宣传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,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,依法予以查处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以罚款:
- 发布虚假、误导性信息的。
-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铁路宣传的。
- 违反审核制度,发布不符合规定内容的。
-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。
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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